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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电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电信行业实际,现就规范全省电信行业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接入电话、无线寻呼等电信业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应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二、电信行业的明码标价,主要从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定期提供缴费单据和按用户需要提供话费清单等方面进行规范。

  三、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
  (一)标示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以价目表的方式标明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可采用多媒体触摸式电脑、价目本等方式对在价目表中未标明的收费予以补充。对所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标价签。
  (二)标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种类)、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收费项目应分类标明收费的项目名称。对一个项目可分解为多个子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标明每个子项目的项目名称。
  2、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按计费单元标示。
  3、收费标准需要用文字说明的,可以增设备注栏。
  4、收费依据应标明发文单位、文号。

  四、缴费单据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缴费周期向用户定期提供缴费单据。缴费单据应当标明具体的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用户直接到营业窗口缴费和委托银行代收的均需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统一内容的缴费单据。缴费单据不包括各类预付费业务。2001年底前,固定电话缴费单据中须列出营业区内通话计费次数,并附计费次数的说明。
  缴费单据的内容,由省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按各自系统统一规范,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逐步向统一格式过渡。

  五、话费清单
  用户要求查询话费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经营者指定的营业场所查询,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证提供最近3个月内的话费清单。
  话费清单应注明:用户姓名、话机号码、日期、通话时间、呼叫类型、本方通话地、对方号码、时长、通话费(移动费、长途、信息费)、金额等内容(见附件一、二)。
  固定电话的区内和区间话费清单,根据设备改造情况,在2002年底前先行提供区间话费清单;区内电话暂时无法提供话费清单的,电信部门应妥善解决用户的疑问。

  六、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等商品,应使用商品标价签,做到货签对位、摆放整齐。
  提供维修服务的各类收费,应使用价目表(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七、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使用价目表。

  八、临时性的优惠、降价促销等服务项目和销售电信终端设备等商品时,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标明优惠或降价原因以及原收费标准和现收费标准。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临时性的优惠、降价促销应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

  九、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信资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标示,收费变动时应作及时调整。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标准,应与实际执收的收费标准相符合。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电信行业使用的价目表(本、牌)、标价签(含多媒体电脑中的标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6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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