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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保护工程项目有关意见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保护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的请示》(浙环(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保护工程由游步道、上山道路大修、珍稀植物园和学生公寓四部分组成,根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旅游规划和保护与发展要求,生态影响较小。经研究,同意你局在项目现有工程选址和设计、建设规模等技术指标范围内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独特的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是我国建立较早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在国内外均有重要影响,综合保护工程应当充分反映保护、科研、教学的需要。要严格限制游步道和上山道路的通达范围;正确处理人工珍稀植物园与自然植被的关系,尽量压缩规模;学生公寓要严格按照接待实习学生和科研工作者的功能定位进行建设,不得用于旅游接待。
  三、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及其配套设施已有相当规模,实施该综合保护工程后引起的旅游活动扩张,必将进一步加大环境压力。要转变旅游方式,积极开展以自然科普教育、自然风光与生态审美等为主的生态旅游活动,完善有关宣传讲解和展示系统。同时,建议实施旅游等人类活动生态影响长期监测计划,以便了解生态变化,及时提出适应性对策。
  四、请你局加强对浙江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按照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和管理要求,严格监督该综合保护工程项目的实施活动,提出并落实旅游容量控制、生态监测计划等具体要求。
特此函复。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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