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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含青岛):
  我省自一九九六年开始推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以来,随着电子化管理在出口退 税业务中覆盖范围的逐渐加大,以及出口退税工作人员和企业办税员计算机操作水平的提高,电子化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防范出口骗税等方面显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软件的局限,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生产企业仍采用手工操作方式申报、审核退税,已无法满足目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需要。为此,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的基础上,我局专门组织技术力量对该软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在部分市地试运行后,效果良好。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实现各类型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的统一,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电子数据,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我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也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先征后退”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2001年1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退税主管部门在进行退税审核时必须经机审通过方可办理退税,且机审时必须加挂有关电子信息。

  二、各市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工作。未完成出口企业办税员培训工作的市地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已培训的市地要认真做好企业申报系统安装、试申报的辅导工作,绝不能因电子化管理的推行影响退税进度。

  三、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进[1999]5号)一文要求,生产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在录入方式上一律采用分散录入。在实行电子化管理初期,企业分散录入有困难的可允许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录入。

  四、生产企业申报系统软件及相应的审核系统软件已放于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退税信息\申报审核软件目录下,文件名为:SC—SB10.EXE和TS—SH10.EXE。请各市地及时下载使用。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时启用审核系统TS—SH10版。各市地应及时做好原审核系统的备份,新审核系统的安装及原审核系统数据向新审核系统的导入工作。

  六、各市地退税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换证工作,严格按照电子化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及时按照登记内容调整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并将调整后的企业代码库于2001年1月20日前放于省局广域网服务器的CENTRE\退税月报\企业代码库目录下,文件命名规则为市地名.DBF(如济南.DBF)。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地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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