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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停小火电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加大协调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在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电力局(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摸清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关停计划,并按《通知》要求于1999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在实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充分依靠各有关部门,与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和债务问题,以保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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