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和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现将2001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下称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普通资源费及专项资源费的征收额仍按2000年的标准执行。即:
(一)普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元/马力;
(二)专项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鹰爪虾:20元/马力
增殖对虾:22元/马力
毛蚶:15元/马力
魁蚶:20元/马力
海蜇:18元/马力
(三)收购上述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每项、每总吨位30元征收专项资源费。
二、渔政机构收取资源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项资源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单位申报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核拨给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