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之核发审查,特订定本要点。
二、依本要点申请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之申请人以得依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为限。
三、申请人应检具下列证件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清册。(如附件二)
(三)租赁契约影本或其它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四)标示四邻权属之地籍位置图。(着色表示)
(五)土地登记簿誊本。
(六)都市计画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证明。
(七)原有房屋现况照片。(承租者检附)。
(八)切结书。(如附件三)
(九)改建、重建前后之建筑平面设计图或规划草图。(承租者检附)
四、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权同意书之申请案件,由本府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颁原住民保留地各种用地申请案授权事项及申请作业须知之规定,审查核定之。
五、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之有效期间为一年,逾期应重新申请。
六、依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原住民保留地为房屋基地者,承租人为改善生活需要,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同意书案件,除公用事业或具有公益性质者外,以承租户承租总面积300平方公尺以下者,同意在原承租范围,最高以原有房屋楼层加建一楼之方式办理增建、改建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