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提高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住房价格秩序,维护房屋开发经营者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号)精神,决定对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全省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都必须按省上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明码标价。在交易场所开发经销商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牌和价目表的监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管辖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应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
各地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