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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省局对全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质量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也有一些方面全省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切实规范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行为,现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启用《计量标准管理软件》
  各市局07年11月底前应当全面启用省局编制下发的《计量标准管理软件》,从制度和方法上规范全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行为,真正实现即时查询、统计和动态管理。目前,南京、南通市局已经启用,反应良好,使用有困难的市局可派人到省计量标准、检定人员考核办公室培训学习,省局将定期跟踪检查使用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考评员队伍的建设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中的技术考评工作实行考评员负责制,组织考核部门或者被委托考评单位应当指派有相应持证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开展考评工作。当地没有相应项目的考评员时,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相关项目的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或者呈报上级质监部门组织考核,应当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此外,各市应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养,积极组织人员参加计量标准考评员培训班,完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取证项目,督促考评员加强对《办法》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负责地开展考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受理、核准环节的资料审查工作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流程是申请?D受理?D委托考核?D核准?D发证,受理和核准环节是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和考评员出具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办理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需重点关注的内容请见附件1。
  四、统一全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编号
  参照目前国家对计量标准的管理方法,新建计量标准时给出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编号在每次复查合格换发证书时、变更或封存后重新启用时,仍然沿用原发证编号,而发证日期为实际日期。由此通过证书编号就能了解该计量标准建立的年代和发展变化的基本状况,了解是由那一级部门发放的那一种类型那一个等级的计量标准。各地按照本规定进行复查编号时,要求原年份和顺序号仍不要改变。编号的具体方法请见附件2。
  五、统一全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存档卷宗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完结以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做成卷宗并存档,对于当地发证的计量标准,原则上应当一个计量标准一份卷宗。鉴于计量标准在每个有效周期内可能发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器具或配套设备也会发生变更,因此,每个计量标准存档资料至少要在有效期结束才能形成完整卷宗,并再保留一个周期(4年);封存的计量标准应当将最后一个周期内的所有原始资料长期保存。至少应当保存的存档卷宗内容请见附件3。
  六、明确计量检定的核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因此,开展量值传递工作时计量检定和检定核验人员都应当是获得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七、加强对计量标准核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市局应根据《办法》要求,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当地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和下级部门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当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质量。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计量标准受理、核准环节的资料审查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新建计量标准是否有省局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建立次级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是否有效;
  (三)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是否有效;
  (四)对照《办法》和《规范》,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五)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或撤销是否有相应的申报表;
  (六)考核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七)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
  (八)考核结论或整改结论是否合理;
  (九)相应人员或单位的签名、盖章、日期等是否完备等。
附件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编号的具体方法

  (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编号的具体方法为:
  [ 1 ] 2 量标3法证字第4号(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 ] 量标授证字第号(对计量授权站),
  [ ] 量标企证字第号(对企业),
  [1] 栏填写:发证年份,只要该计量标准没有撤销,则换发证书时该年份始终不变;
  2 栏填写:发证机关级别,如省局发证填写省、省辖市局发证填写市、县级局(所有区或县(市))发证均填写县;
  3 栏填写:省级计量标准填写省;市级计量标准填写市简称,如南京填写宁;县级计量标准填写区或县(市)全称,如南京溧水县填写溧水、无锡市惠山区填写惠山;
  4 栏填写:各发证部门发放证书的流水号,换发证书时流水号也始终不变。
  (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编号的具体方法为:
  [ 1 ] 2 社公量标证字第3 号,
  [1] 栏填写:发证年份,只要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没有撤销,则换发证书时该年份始终不变;
  2 栏填写:发证机关级别全称,如省局发出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填江苏省,南京市局发证的填南京市,南京溧水县局发证的填写溧水县、无锡市惠山区发证的填写惠山区、;
  3 栏填写:各发证部门发放证书的流水号,换发证书时流水号也始终不变。
  (三)举例说明:
  1998年省计量所新建的某次级计量标准并由省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为:
  [1998] 省量标省法证字第120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编号,
  [1998] 江苏省社公量标证字第142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编号;
  1995年由省局发证的连云港市计量测试所新建的最高计量标准,并由连云港市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局和连云港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1995] 省量标连法证字第005号,
  [1995] 连云港市社公量标证字第008号;
  1999年镇江市计量所新建的次级计量标准并由市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镇江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1999] 市量标镇法证字第117号,
  [1999] 镇江市社公量标证字第117号;
  2001年无锡市计量所新建的次级计量标准由市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锡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2001] 市量标锡法证字第30号,
  [2001] 无锡市社公量标证字第30号;
  2001年江阴市计量所新建的最高计量标准由江阴市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锡市局和江阴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2001] 市量标江阴法证字第31号
  [2001] 江阴市社公量标证字第40号;
  2001年江阴市计量所新建的次级计量标准由江阴市局建立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江阴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分别为:
  [2001] 县量标江阴法证字第31号(江阴市局发证,因是县级局故2栏仍填写县,),
  [2001] 江阴市社公量标证字第39号;
  2004年昆山市某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昆山市局在以后的复查换证后应当沿用的证书编号为:
  [2004] 县量标昆山企证字第110号。
附件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存档卷宗内容

  (一)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存档卷宗资料应包括:
  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受理通知书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1份;
  3、《计量标准现场(复查)考核报告》原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5、新建计量标准的技术报告1份;
  对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还应包括:
  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登记表》原件1份;
  7、《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1份;
  对于计量标准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配套设备,但不需要重新核发计量标准证书的,还应包括:
  8、按照要求办理审核批准的申报表原件1份;
  9、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具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对计量标准封存、撤销的档案资料还应包括: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原件1份。
  (二)当地最高计量标准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存档卷宗资料应包括:
  1、由上级部门核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登记表》原件1份;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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