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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代理(课)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服务绩效考评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花莲县政府府教学字第094004837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下列行政目的订定本要点:

(一)激励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专心服务,以提升教育品质。

(二)建立公正客观的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服务绩效考核制度,裁汰不适任之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

二、考评对象:本县国民中、小学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同一学年度内服务满三个月以上者。

三、考评类别:

(一)年度考评:自到职生效日起,至该学年度6月30日止,凡服务满六个月以上未曾中断者。

(二)一般考评:凡同一学年度在同一学校服务满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者。

代理教师服务期间如有教学不力或重大过失经依前项考评确定者,应予解聘或免职。

四、考评要项及标准:详见考评表(如附件)。

五、考评方式:

(一)各校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之服务绩效考评工作,准用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第9条程序规定办理。

(二)一般考评应于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离职后一周内完成、年度考评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将考评结果函报本府备查。

六、考评结果处理:

(一)列入本县国民中、小学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聘任时之参考依据。

(二)列入国民中小学教师、代理教师甄选时口试评分重要参考依据。

(三)本要点为代理教师或教学支持人员服务绩效考评,不适用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之晋级奖金相关规定。

七、本要点自9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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