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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在报刊上发布公告的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合同商标处1987年6月25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工商局与报社就发布商标通告稿费分成问题,我局未做过规定。
二、现行
商标法
规对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报纸上刊登注册商标通告,不是商标注册及发放注册证的法定程序,应由注册人自定。强制刊登通告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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