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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报告》(闽证委办[1997]60号)、《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3,879,977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2,299,988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1,579,989股。法人股股东可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本次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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