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搞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这些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减免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部署的统一表式,自行印制。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