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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紧迫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广大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天灾人祸等原因,尚有不少特困人口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面临的问题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基本生活之外,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困难进一步突出,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二)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三是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能。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四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三)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其住房困难。
  (五)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六)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住房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工作。
  (二)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要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加快研制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提高救助效果,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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