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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1999]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出口分局根据规定,将青岛口岸现要求开具专用缴款书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二级公司(包括以前特批的企业)和未批准单独设立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业集团(包括已批准实行外贸企业退税办法的企业)进行清理,于6月15日以前将名单和清理情况报市局,以便发各征税局统一、严格掌握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出口货物开具税收缴款书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税函[1999]20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4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允许对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期货市场税收管理,扩大外贸出口,同意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1996]8号)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请你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购进并出口的货物,请你局在严格审核、确保货物出口并完税的基础上,特准免于提供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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