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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所属各级学校闲置物品流通管理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东县政府府教国字第094303691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促进校际间闲置物品流通、节约公共资源、落实资源有效利用、减少政府支出,依「台东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所属各级学校闲置物品之流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三、所称闲置物品,指各校办理各项业务或计划而采购,因业务或计划执行完毕,目前处于储备或闲置状态之各项财物,包括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设备、材料、文具、书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四、所称流通,包含财产移拨和借用。应依事务管理手册及台东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借用以一年为限,需延长者由双方于届满前签约办理;长期借用财产应以移拨方式办理。

五、本府所属各级学校应随时盘点检讨闲置堪用之财物,签奉校长核准后进行校际流通,以期物尽其用。

六、学校移拨或借用财物,依法令规定应报上级机关核准或有其它报核程序者,依其规定。

七、闲置物品流通作业流程如下:

(一)拨出学校依财物盘点与检讨结果上线登录闲置物品。

(二)拨入学校上线登录与检索需求物品。

(三)拨入学校完成需求物品交流登记后、打印财物需求表及财产增加单函送拨出学校。

(四)拨出学校签核后,列属财产之物品,应填写财产移拨单并函知拨入学校依台东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相关规定函报本府财政局办理财产移拨增减帐手续。

(五)双方确认点交日期,并完成点交手续。

(六)拨出学校上网登录结案。

八、拨用之财物尚未达使用年限者,其剩余期间由拨入学校承受。有未完成之折旧率及残余价值者,亦同。

九、学校拨用之财物依规定必须办理财产登记或管理者变更,拨出学校应将有关凭证及文件交付拨入学校,拨入学校并应依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或管理者变更。

十、学校提供登录闲置物品与完成流通程序者,分别由本府教育局核予计点,并于每学期结束后统计公告,依据各校办理绩效,核予奖金及叙奖。

十一、前点奖励标准,由本府教育局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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