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为促进成套工作的发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增加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名单由物资部、机械电子工业部与国家计委、有关投资公司商定后联合印发。
第三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进行平衡分配;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会同生产管理部门联合安排,组织订货;其他机电产品由成套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要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组织设备成套供应的单位向物资部设备成套司申报。物资部设备成套司将各成套单位申报的设备需要,按项目设计的设备清单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查,并分产品进行汇总后,送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物资部机电设备司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对具体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平衡,不能满足需要的短线产品,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六条 成套设备的供应,采取产需衔接订货、公开招标投标、成套设备预安排等方式组织落实。
1、成套设备的订货,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次到三次,即计划年度前安排订货一到两次,当年安排订货一次。订货的组织和订货方法按《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确实必要时,可按重大项目或产品召开专项订货会。
2、对已确定安排的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需成套设备,凡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设备招标投标(招标办法另订)。中标的设备,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订购产品的,组织招标单位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3、生产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实行成套预安排,预安排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协同使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安排,分年交货。已经签订的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以便按合同要求,逐年纳入年度指令性分配计划或合同订购任务。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的需要按照“计划单列,戴帽下达,专项订货,专项核销”的精神安排,专门组织订货。
电力项目所需的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订购产品,要优先安排好。需要的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的产品,根据用户需求,物资部机电设备司、 设备成套司尽力协助组织衔接。
第八条 国家重点成套项目所订合同的修改及其他合同纠纷,由成套单位直接与生产单位协商,按
经济合同法,各自负责应负的经济责任。对于合同拖期及产品质量问题,由物资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配合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