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实施后,直排水体单位的排水费征收标准暂时维持不变,待进一步研究后合理调整。 
  3、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环保部门的经费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规定执行。 
  4、排污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 
  《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略)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本市排污收费工作,加强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程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征收主体)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环保部门实行分级征收。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费,即对日排1000吨以上废水的直排水体单位、接纳中心城区污水的污水处理厂和使用20蒸吨以上锅炉的单位(包括电厂)征收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噪声等排污费)。 
  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费,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市、区(县)环保部门委托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征收对象) 
  本市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者),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市环保局对本市现有污染源企业户管实行一次划定,分市、区(县)两级征管。今后凡新增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户管由市环保局按照本办法第 条有关标准划分决定。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附后(附件1)。 

    第四条   (征收项目及标准) 
  (一)本市环境监察机构应按下列排污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1、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污水排放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者,已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不征收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污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本市将另行制定地方排污费收费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征收管理) 
  市环保部门按月征收排污费,区(县)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数量、种类,确定排污费的数额并发布公告,填制《排污核定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版本)并及时送达排污者等工作。 
  排污者对市、区(县)环境监察机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者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排污费的缴纳) 
  排污者接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应当在指定的限缴日期前将排污费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缴入财政国库,未设银行帐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负责征收的环境监察机构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排污费专用收据》收取,并于收款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版本)将收取的排污费缴入同级国库。 
  收缴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的缴款数额,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第七条   (违规处理) 
  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的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计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排污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八条   (减免、缓缴排污费)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自遇到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减免缴纳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其中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征收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以免缴排污费。 
  在申请、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或者企业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排污者可以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规定执行。 
  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第九条   (入库及退库管理) 
  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后,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即市环保局征收的排污费收入,10%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级预算收入;9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区(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10%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级预算收入;90%缴入区(县)级国库,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 
  符合排污费收入退库范围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执收的环境监察机构提出退库申请;由区(县)环保主管部门或市环境监察总队报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送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其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同级国库部门办理退库。 
  排污者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纳的排污费直接退付给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由执收的环境监察机构代缴的排污费,通过执收的环境监察机构退付给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足额退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收费及票据管理) 
  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登记购买证》及《收费许可证》,并分别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脑版本和集中汇缴版本)和购买《上海市排污费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环保局、上海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上海市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部分同时废止。 
 
 
市环保局负责征收排污费企业的名单 
 
  序号 区县 单位名称 
  1 宝山 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 
  2 宝山 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 
  3 宝山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 宝山 上海吴淞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5 宝山 上海钢铁研究所 
  6 宝山 上海石洞口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7 宝山 上海爱生比益化工有限公司 
  8 宝山 上海跃龙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9 宝山 上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10 宝山 上海宝钢益昌薄板有限公司 
  11 宝山 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吴淞化肥厂 
  12 宝山 上海第八棉纺织厂 
  13 宝山 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 
  14 宝山 上海金泰铜业有限公司 
  15 宝山 上海硫酸厂 
  16 宝山 长兴岛第二电厂 
  17 宝山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18 宝山 上海飞机制造厂 
  19 宝山 上海日硝保温瓶胆有限公司 
  20 宝山 上海泛亚潜力纸业有限公司 
  21 宝山 上海海豹水泥(集团)公司 
  22 宝山 上海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23 宝山 上海三冠钢铁有限公司 
  24 宝山 粤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25 宝山 上海申兴造纸厂 
  26 宝山 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27 宝山 上海华辉印染有限公司 
  28 宝山 泗塘水质净化厂 
  29 宝山 吴淞水质净化厂 
  30 宝山 石洞口污水处理厂 
  31 长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32 长宁 天山水质净化厂 
  33 奉贤 上海新伦纸业有限公司 
  34 奉贤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5 奉贤 上海化纤浆粕总厂 
  36 奉贤 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37 奉贤 上海华联制药有限公司新联药厂 
  38 奉贤 上海强拓染织厂 
  39 奉贤 上海新美(集团)木业有限公司 
  40 奉贤、金山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41 虹口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42 虹口 上海益民食品一厂 
  43 虹口 曲阳水质净化厂 
  44 黄浦 南市发电厂 
  45 嘉定 上海内野毛巾有限公司 
  46 嘉定 上海恒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47 嘉定 上海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48 嘉定 上海徐行药厂 
  49 嘉定 上海日利精细化工厂 
  50 嘉定 萨帕铝热传输(上海)有限公司 
  51 嘉定 通用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华灯泡厂 
  52 嘉定 上海嘉宝光明灯头有限公司 
  53 嘉定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4 嘉定 江桥生活垃圾厂 
  55 嘉定 上海申兴制药厂 
  56 金山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7 金山 上海蓝建染化有限公司 
  58 金山 上海嘉乐股份有限公司染整部 
  59 金山 上海东海啤酒有限公司 
  60 金山 上海鹤丰针织印染服饰有限公司 
  61 金山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62 金山 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 
  63 金山 上海幸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64 金山 上海万安企业总公司 
  65 卢湾 江南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66 闵行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发电厂 
  67 闵行 上海光明乳业公司乳品二厂 
  68 闵行 上海闵行黑川针织有限公司 
  69 闵行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70 闵行 上海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电化厂 
  71 闵行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钛白粉厂 
  72 闵行 上海星星肠衣有限公司 
  73 闵行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4 闵行 上海福盈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75 闵行 三得利啤酒(上海)有限公司 
  76 闵行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7 闵行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78 闵行 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79 闵行 上海染料化工厂 
  80 闵行 上海碳素厂 
  81 闵行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责任有限公司 
  82 闵行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乘用轮胎厂 
  83 闵行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载重轮胎厂 
  84 闵行 民乐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85 闵行 上海申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86 闵行 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 
  87 闵行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8 闵行 闵行水质净化厂 
  89 闵行 程桥水质净化厂 
  90 南汇 上海平板玻璃厂 
  91 南汇 上海格利富针织有限公司 
  92 南汇 上海东龙服饰有限公司 
  93 南汇 上海凯荣纺织有限公司 
  94 浦东 上海浦东钢铁(集团)限公司 
  95 浦东 上海浦东煤气制气有限公司 
  96 浦东 上海溶剂厂 
  97 浦东 上海船厂 
  98 浦东 上海元通印染总厂 
  99 浦东 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 
  100 浦东 上海新鸿染整有限公司 
  101 浦东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0五厂 
  102 浦东 上海飞马针织有限公司 
  103 浦东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104 浦东 上海炼油厂 
  105 浦东 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 
  106 浦东 上海高南轧钢厂有限公司 
  107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 
  108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化工厂 
  109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化工三厂 
  110 浦东 上海高桥石化公司热电厂 
  111 浦东 上海双鹿化学纤维有限公司 
  112 浦东 上海巴斯夫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113 浦东 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114 浦东 上海美亚金桥能源有限公司 
  115 浦东 上海外高桥发电厂 
  116 浦东 上海医药(集团)总公司 
  117 浦东 浦东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118 浦东 浦东水泥厂 
  119 浦东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0 浦东 上海一钢异型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121 普陀 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 
  122 普陀 上海第六制药厂 
  123 普陀 上海三维制药厂 
  124 普陀 天厨味精厂 
  125 普陀 桃浦污水处理厂 
  126 普陀 曹杨水质净化厂 
  127 普陀 上海先灵葆雅制药有限公司 
  128 青浦 怡中纺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129 青浦 上海青浦化工有限公司 
  130 青浦 上海安华针织有限公司 
  131 青浦 青浦热电厂 
  132 青浦 上海阿姆斯壮建筑有限公司 
  133 青浦 上海罗门哈斯化工有限公司 
  134 青浦 上海宇航特种化学纤维厂 
  135 青浦 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 
  136 松江 上海九凌冶炼有限公司 
  137 松江 松江区泖港电石厂 
  138 松江 上海沪江铁合金厂 
  139 松江 青岛啤酒上海松江有限公司 
  140 松江 上海爱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141 松江 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 
  142 徐汇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143 徐汇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 
  144 徐汇 上海实宏纸业有限公司 
  145 徐汇 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 
  146 徐汇 上海水泥厂 
  147 徐汇 汇龙仪电公司天和电极箔分公司 
  148 徐汇 龙华水质净化厂 
  149 徐汇 长桥水质净化厂 
  150 杨浦 上海制皂有限公司 
  151 杨浦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152 杨浦 沪东中华造船有限公司杨浦厂 
  153 杨浦 上海司麦脱印染有限公司 
  154 杨浦 上海第十七棉纺织总厂 
  155 杨浦 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 
  156 杨浦 上海申一毛条有限公司 
  157 杨浦 上海富仕达酿酒有限公司 
  158 杨浦 杨树浦发电厂 
  159 杨浦 上海闸北发电厂 
  160 杨浦 上海闸电燃气轮机发电厂 
  161 杨浦 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 
  162 杨浦 上海三山染色针织有限公司 
  163 杨浦 上海华钟丽娜针织有限公司 
  164 杨浦 东区水质净化厂 
  165 闸北 彭浦机器厂 
  166 闸北 北郊污水处理厂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