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向深度、广度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3、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4、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安排城乡联合实施环保搬迁及退二进三城市企业的布点,协同安排市重点产品扩散和配套的布点。
5、负责确定、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以及环保搬迁、退二井三搬迁的联合企业。
8、各县区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联合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新办城乡联合企业在界定资产来源、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依法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10、各县区明确城乡联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联合工作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区职能部门定期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地区城乡经济联合有关情况。
三、城乡联合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13、每年排出一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有利于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
(2)当年竣工的项目;
(3)持有联合企业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
(4)项目内容符合下列一项: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产值利税率达10%以上;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城乡联营A类项目,由县区城乡经济联合管理部门按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审定确认后公布。
16、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7、城乡联营B类项目,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第二年可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8、新办城乡联营企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乡企业用地办理手续。荒地、非耕地免交各项税费。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免交基础设施费、规划管理费、基建验收费、人防费和质检费。
19、各级审批的城乡联营项目竣工投产后,其交纳的地方税收(含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确定,享受一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两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水电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倾斜和积极扶持。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扶持。
22、城市企事业单位从城乡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联营企业从事“一技带三技”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可按照财税字(94)001号规定执行。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
24、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25、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按市和县郊1∶1配套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每年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与回收。
26、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一般为一年,月资金占用费为千分之五。各县区负责资金的配套和按期归还。凡不按规定配套和归还资金的县区,市不再安排其使用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六、对城乡联营A类项目责任人的考核奖惩
27、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竣工验收、经济效益达标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28、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与A类项目的乡镇和城市双方负责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并按合同书进行考核。双方承包人分别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
29、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竣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返还承包人全部风险抵押金;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达到预期效益,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一次性奖励城乡双方承包人各500元。
30、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每年对县区城乡联合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附则
31、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颁发的《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2、本办法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