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花莲县政府府人训字第095000405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妥适管理所属人员参加讲习训练,特依据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适用对象为本府所属公务人员。
本府约聘雇人员参加讲习训练,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三、符合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讲习训练期间及工作职务调派核给公假:
(一)本府举办之专题演讲。
(二)本府举办之各项训练。
(三)奉派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训练,其期间在一年以内者。
(四)奉准参加其它机关举办之专题演讲。
(五)自行于办公时间参加与职务相关之训练课程,经本府事先同意,且学习时数未达「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终身学习护照核发及认证作业要点」规定之最低学习时数者。
前项(一)至(三)款公假期间含例假日者,得于讲习结束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补假。
四、奉派参加各项训练之旅费,依各机关派员参加各项训练或讲习报支费用规定及本府预算执行节约相关规定,于相关计画项下核给。
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核给公假及旅费:
(一)事先未经本府核准者。
(二)参加非因职务专业技能需求之各类证照训练班者。
六、公务人员奉派参加各项训练,除本府委托其它机关(构)代训所执行之代训费用及申请核发之旅费外,其余训练费用均不予补助。
七、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及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未另为规定者,得公告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八、本要点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