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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 条、第 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 条、第 条、第 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 条、第 条、第 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中国海关忠告:虚假申报将导致法律责任
  1.本申报单背面所列必须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请详细填报有关物品并签名。填单后交海关验核签章。在设有双通道的现场,务必选择“申报”(红色)通道通关。2.上述以外的旅客,无须填写申报单,并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通关。如进境后需办理提货券、外汇商品、分运行李等手续,不能一次结清的,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处填写本单向海关申请。
  阅知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以上申报属实。
  人签名: 199 年 月 日  记事栏:
  关员签字: 199 年 月 日
  ○ 下列进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 下列出境旅客应填写申报单证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者;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禁止进境: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其它生活用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nder items Ⅱ, Ⅲ, Ⅳ of Classification fo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附: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方便进出境旅客通关,实现海关旅检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参照国际海关通行的“申报”和“无申报”通关模式,总署在总结吸收近两年旅检业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1992年实施的旅客海关申报物品和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进行合并调整,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现将“规定”发给你关,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5号令于1995年12月25日对外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通道的规范
  (一)规定适用范围
  通关规定适用于设有单双通道的所有海关旅检现场,在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还特别对双通道制度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条款。本规定的出台将单通道制和双通道制结合为完整统一的海关旅检通关制度,以解决所有旅检通关制度的规范化问题。
  (二)通道的规范
  由于申报方式的统一和部分旅客申报义务的解除,双通道名称将依其实质改称“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依其颜色区别和习惯也可称“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其设置以旅客是否需向海关申报为分道原则;并由旅客根据有关规定和其行李物品的情况自行选择;这样便把通道的性质和旅客申报责任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突出了通道的意义和作用。
  二、关于申报制度
  (一)申报的方式及环节
  通关规定对旅客向海关申报的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明确申报仅限于书面形式一种。各海关在确认旅客进出境法律责任时,界定旅客申报与否很关键。为此,要求各海关在单通道或双通道中的“申报”通道入口处设置专用、醒目的申报台作为通关的首要环节,为旅客创造必要的申报条件;该申报台的设置不是简单的检查设施,而是具有与双通道的设置相一致的内涵。海关在旅客通过申报台后开始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将不再接受旅客申报。这样可以使海关对案件处理工作依据更加明确,更易于操作,亦能有效地解决海关旅检现场缉私工作取证定性难等问题,利于减少行政执法争议。
  (二)申报的内容
  根据改革的发展要求,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边防管人,海关管物”的改革思路,新规定增加了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申报的要求,明确:进出境旅客凡携有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应移交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处理,并办好移送交接手续。
  (三)申报的单证
  为配合新的通关规定的实施,重新修订了“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申报单规格尺寸:长270mm×宽195mm;采用70克白色书写纸;双联式,进出境通用。第一联为海关保存联,正面为申报单正文,背面带有无碳复写材料;第二联为旅客收执联,正面内容与第一联相同,背面为海关宣传栏。为了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增强旅客对申报责任的意识,申报单增加了旅客誓词。
  申报单不适用于持有专门申报单证(如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通行证,出国人员免税物品登记证等)的旅客。
  申报单正本由海关收存3年以备核查。申报单副本在海关监管时限或分运行李进境期限内有效,由进出境旅客本人收执备查。(海关监管时限指非居民自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分运行李进境期限为6个月)。
  对携带有进境时应予申报的物品的出境非居民旅客,应着其出示本次进境时填写的申报单证底联。
  港、澳、台胞等旅客进出境时,仍应使用持有的“回乡证”等申报单证自行填报,海关予以抽核。
  三、关于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
  为加强旅客进出境口岸海关与其它海关的联系配合,各关应统一按以下做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旅客进出境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境旅客的申报和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后,应在申报单证上批注验放情况并加盖“行”字印章,对其中的进境旅客还应同时在其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下同)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加盖年份章。
  (二)旅客进境后办理购买免税外汇商品手续或办理“在外售券、境内提货”货券手续或办理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手续时,有关海关应验核有关旅客的护照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是否盖有年份章(对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验核其护照底页是否盖有“免税物品登记证”发证标志),以确定其是否持有申报单证,或是否办清物品验放手续。对持有申报单证的旅客,有关海关凭有关申报单证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并在申报单证上批注验放情况。
  (三)对未持有申报单证的旅客,凡能一次办清有关物品验放手续(含购买外汇商品、售券提货、分离运输行李提取手续)的,海关仍可直接凭其所持护照办理手续,并在其护照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加盖年份章。
  未持申报单证,且不能一次办清有关物品验放手续的旅客,需在第一次办理手续时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请。有关海关接受申请和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后,应在申报单上批注验放情况,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在其护照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加盖年份章。
  四、关于特定物品的管理
  (一)金银、货币
  对旅客进出境携带人民币、外币和金银饰品的验放,在规定申报数额线以下的,海关迳予放行,以突出监管重点,方便绝大多数旅客的正常进出,同时,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缉。
  旅客进境后购买免税外汇商品(不含国产免税汽车),凡在规定征、免税限量内的,一般可不问其外汇来源,迳予办理。
  对非居民旅客携带出境5,000美元以上外币应验核其本次进境申报单证查验放行,对居民旅客携带出境1,000美元以上外币则应验凭其有效期内的进境申报单证或有关“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验核放行。
  (二)旅行自用物品
  1、进境非居民旅客和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未超过规定数量、范围,且无通关规定第八条所列情事的,均为无申报物品的旅客,在海关实施双通道的现场,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2、确因疏忽而未办理出境申报手续的复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经海关现场值班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核准,亦可免税复带进境。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中的国产品(港、澳、台地区的产品除外)不需申报。
  五、其它事项
  (一)规定中所述“身份证件”主要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和来我境内就读人员持有的学生证等证件。为了方便进出,对持有上述身份证件的旅客,一般情况下可迳验凭其所持旅行证件办理手续,而不必验核身份证件。
  (二)“规定”第十五条所述“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包括主观上故意逃避海关监管的伪报、瞒报(含未报)行为和客观上不了解规定而申报不实等行为。
  (三)为了实施本规定,总署授权各关可在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陆路旅客通关口岸的主管海关(九龙、拱北、哈尔滨、长春、南宁、昆明、满洲里、呼和浩特、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海关)针对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境内外,或仅在交通工具上验放物品,没有专门旅检现场等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署批准后,对外公告实施。
  (四)由于规定修订后,申报仅限于书面形式,出境旅客填单情况有可能增加,为使海关管理规范化,请各关认真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通过实施新规定,各关应切实提高海关文明监管水平,改进态度作风,认真树立中国海关良好的形象;要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争取进出境旅客及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具体验放工作中,对于旅客由于不了解规定错选通道或由于贪图小利而违反通关规定但未构成走私或重大违规的行为,各关要坚持以教育宣传为主,处理上应予从宽。
  (五)随通关制度改革,手续不断简化,各关应集中主要力量查处重大走私违法案件,不断完善重点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现场调研和动态情报的收集,提高关员察言观色的水平和准确查缉大要案的能力,对走“无申报”通道旅客的行李物品实施有重点地抽核,并与机检抽查相结合,做到“内紧外松”,以达到方便绝大多数正常旅客进出境,突出监管重点,查缉重大走私违法案件的目的。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我署《关于进一步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通知》(署监二(1992)1773号)和我署《关于使用新修订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的通知》((87)署行字第495号)即予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各关应结合本关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有关规定,实施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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