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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避免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国家环保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结合本市特点,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分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除火力发电企业外,在本市辖区内的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一律由我局污染控制处组织进行。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跨省生产活动的企业由我局商有关省级环保部门后提出核查意见。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由我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核查内容
  对申请上市的企业主要核查三方面内容:
  1、达标情况:重点审查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是否满足本市的控制指标、近3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等。
  2、清洁生产情况:重点审查主要产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是否均达到100%等。
  3、其他情况:重点审查是否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环保设施运行率是否达到95%以上,是否按本市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联网运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否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等。
  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应符合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审查以下四方面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是否造成现实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3、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国家和北京市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否投向北京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中国证券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5、符合核查内容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各项审批批复文件及有关环保违法行为、污染事故处罚材料等);
  6、跨省从事生产活动须出示当地省级环保部门核查意见。
  四、核查程序
  根据核查对象,上市环保核查分简易程序和复杂程序两类,其中,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投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企业执行复杂程序,其他企业执行简易程序。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共13个。
  1、复杂程序
  我局自受理企业核查合格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有关结果在我局网站(www.bjepb.gov.cn)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火力发电企业的初审意见在受理企业合格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报国家环保总局。
  2、简易程序:
  我局自受理企业核查合格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有关结果在我局网站(www.bjepb.gov.cn)公示5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申请上市和再融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登记表(略)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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