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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通知
      为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总公司)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可酌情提高退养费标准。其增加的退养费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15元。提高退养费增加的支出,按原资金开支渠道由企业自行解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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