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管理部门:
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市建委负责并委托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具体实施我市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执法等工作。
二、对于符合基建程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于未经施工图审查批准已开工建设、先开工建设后报审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又经重大设计修改或设计修改涉及违反强制性条文而未重新报审等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相关建设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二)结合已建工程实物,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价,建设单位按技术评价中提出的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意见予以整改。整改方式可采取拆除、补强、加固或其他办法,整改结果必须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和必要的功能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行政处罚和技术评价相关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设计文件技术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行政处罚或罚款方式取代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价,上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未进行技术评价不予补办各类法定手续,更不得投入使用。
六、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政处罚,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市建委成立“武汉市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永平,副组长:胡建武,成员:金志宏、贺航洲、张凯萍、武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志宏任办公室主任。
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