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颁发、换领经营许可证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按照外经贸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第五条(三)项的规定,交通部应向外国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及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交通主管部门了解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业务活动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交通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从事上述四项业务的资格自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交通部将通知有关部门注销该公司经营资格。
三、申领和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一)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1.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近三年经营情况的报告;
4.海运提单样本;
5.航行中国港口与境外港口间的运价本。
(二)换发经营许可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1.企业申请换证的报告;
2.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5.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年审报告表。
四、申领、换发和年审程序:
1.外国船公司在北京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由交通部审核并办理领取、换发和年审事宜;
2.外国船公司在北京以外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由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交通部审核并办理领取、换发和年审事宜。
3.独资船务公司在其它港口城市设有分公司的,应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第四条1、2项规定的程序,到交通部办理领取、换发和年审事宜。
五、年审要求:
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进行年审,是做好换证工作的基础,公司认真参加年审是申请换证的必要条件。公司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本公司经营情况的报告。并如实填写《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年审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一式两份。如查出公司有不按向交通部备案的运价本收取运费、随意签发其他公司海运提单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交通部。交通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暂停其经营资格。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无交通部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活动的,应及时上报交通部。
目前,凡尚未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于今年3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到交通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