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实施《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状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进行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监测工作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科学制定监测计划,严格组织实施监测,逐步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公布、通报和利用,加大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力度,逐步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网络。
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要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监测;坚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坚持质量监测与消费指导相结合,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引导提示科学合理消费;坚持质量监测与质量准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监测与规范教育相结合,按照“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严格规范监测主体,科学制定监测计划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具备监测工作条件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省级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省级局要明确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监测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监测工作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科学制定监测计划是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前提。总局在总结200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了2006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安排,随本意见一并下发。省级局除需完成总局部署的监测任务外,还应根据上一年度l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信息,结合市场本地商品质量状况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的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并将监测计划及时上报总局。在监测品种的选择上,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特别是以食品为重点开展监测。除跟踪监测的品种外,省级局对总局在本年度已安排本省监测的商品品种原则上不再重复监测;省内监测的商品品种一般也不得重复。在监测场所的选定上,要统筹兼顾,有所侧重,根据商品品种确定场所类型。以监督评价某一类商品的监测,主要以销售此类商品的批发企业、综合市场、专业门店、商场超市为主;以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为目的的监测,主要围绕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尤其是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各地委托的具体从事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没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具备与商品质量检测工作相应的设备、人员、资质,并确保检测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在承检单位的承检范围之内。各地要将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经费预算,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确保专款专用。总局部署的商品质量监测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承担任务的省级局解决,总局根据具体监测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三、严格规范监测程序,确保监测结果公正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在加强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外在标识标注违法的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嫌内在质量问题需要检测的商品依法进行抽样。承检单位抽样时,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派员现场参与,按照商品质量检测实施方案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用样品的合理数量。抽取样品时,要注意本地商品与外地商品以及名优商品与非名优商品的比例,不得只抽外地商品不抽本地商品,也不得只抽名优商品不抽非名优商品。同时,参与现场抽样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检查和记录,查验被监测商品的相关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情况并记录在案。
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进行检测,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准确地将商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综合汇总及监测分析报告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将检测结果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监测结果通知被监测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安排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严肃监测工作纪律,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省级局在按照总局部署具体实施总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时,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商品品种,不得随意改变抽样数量,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监测任务的,须及时向总局反映。在监测任务完成后,省级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上报监测结果,并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总局将视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并扣减相应的补助费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参与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监测的纪律和规定,对监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保密,不徇私情,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承检单位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检测工作之便,出具虚假报告、故意刁难企业、获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参与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努力掌握监测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省级局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培训,切实提高监测工作水平。
五、严格执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正确引导提示消费
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谁监测、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监测信息公布机关要对公布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费者,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本着上下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网络,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时使用。总局除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外,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内网上公布总局组织部署的商晶质量监测信息和省级局上报的监测信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监测信息的公布机制,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布监测信息。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监测信息。
监测信息对外公布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不合格商品的监测信息,必须经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签字确认,或者法定异议期满,或者经复检之后方可对外公布。公布的内容可以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监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测结果分析;监测结果的处理意见及消费提示;监测的商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生产单位、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以及不合格项目等。
六、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内外通报机制,在监测信息公布后,要及时报上级机关,同时按照同级通报的原则,对涉及流通领域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工商部门,对涉及生产领域的不合格商品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质检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监测信息还要同时通报给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监测信息通报给相关的行业、协会,并根据具体情况与行业协会合作召开商品质量分析会,组织相关被监测人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通报监测结果,解决质量问题。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
七、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商品质量监测的后处理工作,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标识标注不合法的商品,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立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监测中发现的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责令暂停销售、追回已售出商品、退回供货方等措施,并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对同类商品的清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净化市场环境。凡属监测中涉及的不合格商品,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监则信息公布后及时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总局或者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或者通报的监督检查信息,对辖区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或者通报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照有关办案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八、以食品监测为重点,继续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监测机制,加大资金和设备投入,除日常监测外,还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加强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的发现机制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食品,要利用快速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测农药残留、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项目,对快速检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质量监测结果对社会公布(农贸市场日常快速检测在市场内公示的除外),并且不得作为办案依据。同时,要加快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建设,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交易场所的定点监测。总局在全国选取4个直辖市和27个省会(首府)城市工商局消费者汉益保护处(科)或者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作为直报点,统一规定监测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标准和实施时间,开发食品安全监测信息上报统计软件,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定期汇总分析各直报点上报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统一公布监测信息,并根据监测信息反映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组织部署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问题突出的食品进行重点整治。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直报点工作制度,层层掌握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动态情况,有针对性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继续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把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与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紧密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里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二O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