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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福建演出的批复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5]18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中视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05年12月7日到福建沙县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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