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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北方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黑龙江省文化厅:
  你厅黑文发[2005]43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北方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请你厅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举办内地及引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请该机构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我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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