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济部经务字第0940270893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文;删除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伍、(删除)
陆、经费来源
一、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执行取缔之陆上盗滥采土石案件,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所需奖金经费,由经济部矿务局循预算程序办理;第三阶段所需奖金经费,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二、九十五年度至九十八年度执行取缔之陆上盗滥采土石案件,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所需奖金经费各十五万元(以案件计算,下同)。自九十五年度起,按年度由经济部分别编列十二万元、九万元、六万元、三万元;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分别编列三万元、六万元、九万元、十二万元之预算支应。第三阶段所需奖金经费,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
三、跨年度之取缔奖金,应依取缔当年度之奖金经费比例支应。
四、九十九年度起执行取缔之陆上盗滥采土石案件,各阶段所需奖金经费,均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