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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土地估价问题的批复入帐,如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文中涉及到的财政部财工字〔1995〕108号文,我局曾以京财工〔1995〕2297号通知转发文。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 
入帐价值标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询问,财工字〔1995〕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与财清字〔1995〕14号《关于认真抓紧做好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土地估价入帐的处理上不尽一致,要求予以解答。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批复按财清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基准价格的50%确认批复;企业土地估价批复确认后如何入帐及其财务处理,按财工字〔1995〕108号文件执行。对于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如按基准价格50%确认批复价值低于原帐面价值的,企业土地原帐面价值不作调整。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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