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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解除“非典”防治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解除“非典”防治期间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153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自8月1日起解除济南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确定过氧乙酸等5种消毒用品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72号)、《关于确定“泉城”牌双安(卫生专用)消毒剂临时零售价格的批复》(济价格字[2003]78号)、《转发“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80号)、《关于严格控制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上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的紧急通知》(济价格字[2003]82号)、《关于确定防治“非典”中药饮片和代煎剂执行最高限价范围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8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消毒液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88号)、《关于对防“非典”相关商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89号)、《关于对口罩、消毒剂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监管的紧急通知》(济价格字[2003]97号)、《关于对口罩和消毒液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济价格字[2003]98号)《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济价办字[2003]73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请及时将省和市物价局下发的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文件向社会公布,切实把解除工作落到实处。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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