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