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镇擅自扩建烟花爆竹生产车间的处理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GB5061-92)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2001〕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你县平凯镇擅自扩建烟花爆竹生产车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成你县立即停止平凯镇扩建烟花爆竹生产车间;
二、请你县切实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三、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厂、生产车间。请你县按照渝办〔2001〕11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