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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意见的通知
    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拟定的《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奖励的意见
  为了鼓励有关单位和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的要求,现就对直接利用外商投资先进单位实行表彰和奖励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省辖市和全省各级各类企业。
  二、表彰对象
  (一)利用外资先进省辖市政府;
  (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先进企业。
  三、评选条件
  (一)利用外资先进省辖市条件
  1.实行对外开放行政首长负责制,把对外开放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有健全的招商引资工作机构,落实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2.根据《河南省投资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豫政办[2001]78号),投资环境综合测评为优秀。
  3.评选前2年每年实际利用外资均在3000万美元以上,较上年增长均在15%以上,且每年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均完成省定目标;或每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评选前每年较上年实际增加均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每年合同外资额和实际利用外资额均完成省定目标。
  (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先进企业条件
  1.评选前2年企业实际利用外资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
  2.属于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科技含量高,且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特殊贡献奖条件
  达到先进省辖市条件的市评选前2年每年实际利用外资均在5000万美元以上,且每年较上年增长均在30%以上;
  达到先进企业条件的企业评选前2年实际利用外资累计5000万美元以上。
  四、组织领导
  成立河南省利用外资先进单位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的审定及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外经贸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外侨办、台办、体改办、法制办、郑州海关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受表彰奖励单位材料的考察核实及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外经贸厅、人事厅有关人员组成。
  五、表彰奖励办法
  (一)利用外资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工作以省政府名义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先进市奖励人民币6万元;先进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特殊贡献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不重复计奖。
  (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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