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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快住房建设,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牵头,对全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58项(详见附件)。这些收费项目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同时,凡与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 
  二、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资”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贵阳市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收取,省内其它地区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4‰收取。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降低为0.4%。 
  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小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降低为不超过2‰,中等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低为不超过1.5‰,大城市由原不超过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降低为不超过1.2‰。 
  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价款的1‰降低为按价款的0.7‰计收(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原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降低为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50%)。 
  我省征地管理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为: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二)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8%收取。 (三)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资总额的1%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或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贸总额的1.4%收取。 
  三、已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擅自恢复或变相收取,更不能变换名目越权设置新的收费项目。 
  四、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搞好住房建设收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按原标准、原范围收费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安排。 
  我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将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近期向社会公布;“两管三线”(燃气管、自来水管、电力线、电话线、有线或光缆电视传输线)安装工程的材料费等相关价格,由省物价局从严另行核定。 
  附件:我省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1年9月24日 
 
 
我省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一、房产部门 
  1.安居工程管理费;2.房产转让交易管理兼;3.房产交易手续费;4.房地产交易资;5.房地产纠纷仲裁费;6.房地产纠纷仲裁立案费;7.房地产抵押管理费;8.房产抵押贷款登记费;9.房地产交易服务费;10.房产建档费;11.产籍资料查阅费;12.房屋租赁管理费;13.鉴证费;14.监证管理费;15.管理兼(向经济适用房施工方收取);16.登报公告费;1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综合费;18.质量保证书工本费;19.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20.信息网络服务费。 
  二、建设部门 
  1.建设档案管理费;2.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6.试压费;7.县城规划费;8.建制镇规划费;9.鉴证费10.建筑施工服务费;11.规划服务费;12.基建卫生费;13.建筑物验线资;14.占用公共设施费;15.用水增容费;16.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17.城市绿化保证金;18.集体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自来水公司、节水办 
  1.供水工程建设费;2.供水破管费;3.城网改造费;4.更表基金;5.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6.水表立户表入户费;7.接水费;8.水损费;9.验收费。 
  四、环卫部门 
  1.垃圾倾倒管理费;2.建筑工程渣土管理费。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 
  1.保证金;2.发展基金。 
  六、市政、城管部门 
  1.广告发布费;2.招牌费。 
  七、爱卫会 
  1.临时墙体贴写费。 
  八、公用局 
  1.园林费。 
  九、街道办事处 
  1.计划生育押金。 
  十、国土部门 
  1.土地出让手续费。 
  十一、劳动部门 
  1.使用外地劳动力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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