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政发(96)7号)的精神,凡受理土地增值税的房地评估机构,须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现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等43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具有受理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评估的资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开展受理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市房地局《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据实评估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在该标准未颁布实施前,暂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须由持证上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或由三名以上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员”联合签署。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须附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批准其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文件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