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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各驻京部队单位,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中央在京国家机关、驻京部队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8年7月起向本单位驻地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办法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的规定执行。以前未缴的应同时予以补缴。各单位需将补缴的累计金额单独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一次缴足。

  二、关于1986年9月30日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问题,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合同制工人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京劳计发字(1988)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在6月25日前到本单位驻地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办理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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