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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战略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十五”期间出口战略目标的落实,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省政府决定,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省重点商品、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筹集 
  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筹集。省级财政所筹资金,部分用于省级外贸(工贸)、外经企业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出口企业);部分用于市级出口企业。对市级企业的扶持只作为配套资金,最高限额为对市级出口企业批准使用资金的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负责筹集。凡地方财政资金未予落实的,省级资金不予扶持。 
  二、资金的使用 
  1.资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出口,有效地巩固和占领国际市场。重点是: 
  (1)鼓励对我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大宗骨干商品的出口; 
  (2)鼓励巩固原有国际市场份额,并保护和发展国外重要客户的出口; 
  (3)鼓励我省商品向综合开发和形成规模效益型出口; 
  (4)鼓励新开发的名、优、特商品和名牌产品出口; 
  (5)鼓励对我省机电仪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增加出口附加值以及大型成套设备在国际招标项目的出口。 
  2.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健全、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良好,上年度及本年度经营均有盈利; 
  (2)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相结合,不能大于企业当期净资产; 
  (3)无不良借款记录; 
  (4)列入本省重点出口商品目录和机电仪产品中的商品(商品目录待定); 
  (5)本省企业自营出口的商品。 
  3.资金的使用采取对使用单位有偿借款方式,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个别企业发生的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和名牌产品出口及新兴国际市场的出口业务,如需延期使用,经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审定,在资金使用半年后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年。 
  4.资金的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到使用单位。 
  三、资金的申请和办理 
  1.申请资金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申请理由、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国家和地区、预计出口额、全部资金总额、申请资金额、预期经济效益、归还期限和还款保证、上年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等。 
  2.申请资金的主要程序:省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须向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以及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各市出口企业申请资金,须向当地财政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上述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以及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申请资金的办理程序 
  (1)市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的办理: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报材料确定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金额。省财政厅监督当地财政资金落实后,使用单位再根据借款的有关要求,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当地财政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省财政厅国库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配套资金借款。 
  (2)省级出口企业申请资金的办理: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出口企业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确定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金额。使用单位再根据借款的有关要求,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通知省财政厅国库处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配套资金借款。 
  四、资金的营理和监督 
  1.省、市两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分别按预算级次承担对借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经批准延期的出口企业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批准延期的正式函件重新填列资金借款审批表,经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批准后,委托原承贷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延期手续。 
  2.各借款单位对所借资金必须按照借款合同批准的出口业务专款专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进行以下处罚: 
  (1)取消该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权; 
  (2)责成借款单位追回并归还被挪用的资金; 
  (3)不再安排新的借款业务。 
  3.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企业要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逾期金额按1%加收滞纳金; 
  (2)以企业或地区应得其他收入扣还; 
  (3)不再发放新的扶持资金; 
  (4)停止对其他政府性外经贸专项资金的发放。 
  4.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借款后,应在归还借款后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各市出口企业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要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借款的使用情况、实际出口情况、产生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5.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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