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步伐,推进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条件
(一)放宽注册资本。允许民间投资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两年补足。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底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民间投资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不设资金下限,实行申报备案制。适当放宽高新技术成果在民间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限制。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50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放宽经营场所条件。设立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行业的私营企业,只要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可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
二、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
(三)民营企业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实行占补平衡,确保民营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且不涉及基本农田的,经报省批准,可提供控制性工程用地先行开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但所征土地不得作非生产性用地,更不能征而不用。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优惠40%,对进入市、县(区)认定的工业园区的企业,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优惠60%,优惠可采取先交后还的办法,即所交的土地出让金由项目业先行垫付,项目建成后,从已交税款县(区)级留成部分中逐年返还,直至还完。
(五)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年内免收租金。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保留土地使用的划拨方式,期限不得超过5年。民营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只需按土地管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给予重奖。对企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就业人员多、对社会贡献突出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为其授予本年度“标兵企业”金字牌匾,授予民营企业主“企业功臣”荣誉称号。奖励考核主要以税收指标为主: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5%奖励;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4%奖励;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按本年度净增部分的3%奖励。
市委、市政府对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进行排名次奖励,县(区)委、县(区)政府对上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下的大户进行排名次奖励。奖励可以采用奖金和实物两种形式。
(八)组建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金来源采取政府资助及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资方式。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出资150万元作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同时广泛吸纳民营企业大户参与注入资金,在市个体私营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新的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中心实行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并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充资本金,壮大担保中心的实力。担保中心的信用担保范围只限于民营企业。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民营企业要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创新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打破身份界限,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形式,实行“岗动薪动,同工同酬”,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工档案,准确记载职工履历,按照《
劳动法》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十)推行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凡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民营企业从业职工可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定和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颁发同样证书。
(十一)要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民营企业要积极为所有具备条件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按个体私营企业的缴费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到民营企业务工,由劳动部门接续办理社会保险。对尚未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征得原企业同意到民营企业务工的人员,依据劳动部门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交纳社会保险金并接续办理社会保险;原企业破产时,可与原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国家有关清理债权债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五、下大力优化民营经济创业和发展的环境
(十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改为后置审批或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实行“快速准入、逐步完善”的办法。凡具备开办企业基本条件,就允许先行开业。除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公章刻制等必需手续外,其余前置审批事项均可陆续完善。实行“首问责任、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最迟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
以房产、车辆等实物形态投资注册登记开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半年。
(十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经批准可临时离岗从事民营经济,3年内财政不核减单位人员经费,本人工资及各种待遇不变。3年后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安排原职级岗位,不愿回原单位,仍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总额的补助费,工资停发,由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十四)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检查,坚决治理“三乱”现象。国家和省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下限收取。除特殊需要外,严禁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的帐户、资金和财产。对市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纳税功臣企业和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对其进行挂牌保护,年检免审。各部门对上述重点企业检查、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监察部门和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发放许可证,无证不得到企业检查。
(十五)实行大中型企业设立警务工作点制度。对贡献突出、规模较大的企业,驻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企业安全防范的指导检查、巡逻队伍建设以及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企业的自我防范能力。
(十六)市政府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督查中心”。组建专门办公室,开设投诉举报电话,由市、县(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具体运作。其主要职责是受理侵害民营企业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事件;协调解决因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等行为而造成民营企业权益受损的纠纷。
(十七)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民营企业对职能部门的“下评上”活动。对连续两年评比为末位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职务调整。实行民营企业对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到民营企业通过“吃、拿、卡、要、报”等方式侵占财物或故意刁难卡办民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民营企业有权向市县监察部门、民营经济发展局以及民营企业投诉督查中心举报,一经查实,视情况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垂直领导的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八)凡外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企业主一律享有与本地市民同等的政治待遇。对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根据有关条件可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及政府顾问,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政议政。
凡外来我市经商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入托就学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其它
(十九)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科共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决不允许“梗阻”和走样,凡贯彻落实不力和拒不执行者,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十)本意见适用于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本意见实施中需要认定的事项,由市民营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本意见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四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