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步伐,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第13号令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通知》(赣府发(1996)64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在全省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江西省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在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建房不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统一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确定的最高限额。
三、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人民政府代征。所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全额缴入县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纳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五、在各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集镇规划和道路、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80%返还乡政府,20%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六、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赣府发(1993)13号)执行,亦可参照本文执行。
八、因今年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灾后重建任务繁重,经研究,重灾区(见附表)推晚一年执行此文。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