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4]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