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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人民防空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1997年开展的《人民防空法》宣传贯彻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和有关单位的紧密配合下,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广州军区人防办、省人防办等上级部门的好评。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国《人民防空法》的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为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998年宣传贯彻的重点放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检查,提高我市人民防空意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促进《人民防空法》的贯彻落寮,推动我市人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检查对象
  广州市范围内所有已建成的人防工程,着重在民用建筑配套的人防工程。

  三、检查内容标准。
  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市政府穗府[1994]45号文件对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按照如下标准进行检查:
  (一)对建设人防工程的认识、重视程度。
  (二)是否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建设标准。
  (三)是否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四)是否制定和落实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措施。

  四、组织办法。
  此次检查活动由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牵头,会同广州军区人防办、省人防办等部门,组检查小级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防另行通知。
  要求各区、县级市政论府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属下有关单位,重点是发动建设开发单位积极支持配合。

  五、检查形式。
  由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复核,将是否符合标准和质量较好的工程进行总结分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防办,然后由市人防办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两方面结合进行最后核定。

  六、表彰活动。
  在检查过程中,对建设质量标准优良的工程进行表彰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进行批评,督促其限期改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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