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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审查因建设用地拆除原有房屋的意见
  一、关于国家因建筑房屋利用基地,拆除旧房的问题,前政务院曾于一九五三年二月八日政财邓字第六号通知及同年四月十六日的补充规定:“原则上不准拆除,如因建筑需要必须拆除时,应按房屋质量好坏,新建房屋面积须超过原有建筑面积三倍至五倍进行审批。”本市执行以来,一般符合拆房规定,截至现在计有十四件用地案不合拆房规定,每件均须经过详细调查及辗转行文,耽延时日(十来天),为了照顾都市规划及建房单位的需要,均经主管部门通融办理同意拆除,但已影响了用地的及时处理。 
  二、根据首都扩建和改建计划,今后将集中建设,拆除旧房会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的情况,便于及时处理用地,经研究提出两点意见: 
  1.对市政、公共建设及军事性用地(如修路、下水道、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军事用地等),在规划上已固定地点之大片建筑用地,均不再审核拆房问题。实际上新建房屋均超过旧房三倍以上。 
  2.对一般建筑宿舍及办公楼用地,审核尺度拟予放宽,改为新建房屋须相当旧房的二倍至三倍。当否请核示!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国务院(55)国秘齐字第二十号批示:“原则同意所提关于审查因建设用地拆除原有房屋的申请意见。今后关于此项问题,可由你会根据节约精神和市政方针规定具体办法执行,不必再报本院审核。”) 
 
 
195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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