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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儿童医院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儿童医院: 
  你院《关于调整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院停车库为室内停车库,车位54个,进出口二个,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印发《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你司停车库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3元,12小时内5元,24小时内8元。 
  4、超出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11月10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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