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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等14个环境卫生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有关部委: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1667—89);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89);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5—89);
  《黄磷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6—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8—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0—89);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89);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3—89);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5—89);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
  为国家标准,于199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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