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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依法保护林地、强化林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林业局《关于依法保护林地,强化林地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依法保护林地,强化林地管理的意见
  (市林业局 1997年10月)
  近年来,我市造林绿化工作进展迅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作为森林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依法保护林地,强化林地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减少、损失的局面,现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
  林地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也是保证我市绿化达标和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珍惜林地,保护林地意识,组织林业、土地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

  二、严格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管理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占用林地审批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权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为土地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前必须的前置程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赋予的林地初审权,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坚决刹住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三、认真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用于营林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补偿林地损失,是保护林地和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十堰市林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征占用林地费用征收和补偿标准。凡是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恳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各地不得擅自增减收费项目和减免规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要纳入予算外资金管理,专门用于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得挪作他用。

  四、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许可证制度
  《使用林地许可证》是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经过审批而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要认真执行省、地两级管理、省地县三级核发的全省统一规定,做好《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工作。同时,要抓住宣传贯彻《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契机,对全市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全面清理,使林地管理尽快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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