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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发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价格宏观调控,转变政府价格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价格监测行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科学性、有效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新《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定位更明确,法律效力更高,内容更符合新情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加以理解,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努力将价格监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健全价格监测部门,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健全价格监测部门,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结合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报送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建章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 
  三、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逐步完善监测手段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新《规定》的实施,认真检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开展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审核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不断提高分析预测水平,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四、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对《规定》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宣传,努力使价格监测相关人员了解《规定》内容,理解《规定》精神,自觉贯彻执行《规定》。要通过宣传,营造有利于价格监测工作的舆论氛围,使价格监测工作能够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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