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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一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肉品的管理,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满意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肉品运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畜禽肉品,严禁用长途客车、郊线公共汽车运输。个人携带自食肉品的,不得超过规定的免费携带重量。 
  二、零担货车运输畜禽肉品的,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规定,并持有肉品检疫(验)证明,肉品上应当有符合规定的检疫标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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