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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四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配合全省“三个攻坚、一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4项收费予以取消。 
  一、饲料资源补偿费(由省计委饲料工业办公室收取的)。 
  二、门前三包费(由城建部门或委托收取的)。 
  三、著名商标认定费(由工商部门收取的)。 
  四、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令行禁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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