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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1997年,我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长府办发[1997]38)号,对于解决城市供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城市供热涉及面广,制约因素较多,尤其在热费负担上,仍沿袭居民热费由职工单位全部负担的办法,单位和居民欠缴热费的问题仍较严重,部分住宅供热质量偏低。为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与城市发展相配套的城市供热体制,进一步改善城区供热状况,提高我市供热的整体水平,现根据已有的城市供热管理规定提出如下补充和完善意见: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抓好《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的供热保障工作。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供热管理,共同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个人热用户热费,其家庭成员中有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按比例负担,单位负担90%,职工负担10%,并视情况逐年提高职工负担比例,逐步过渡到个人全部负担。其家庭成员中无职工的,热费由个人全部负担。 
  四、热用户交纳热费,可以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每年自5至9月每月交纳总额的20%,9月30日之前交齐全部热费。凡在6月末之前一次性交齐热费的,可给予少交3%的优惠。 
  五、个人热用户职工所在单位到期未交齐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向个人直接收缴。 
  六、个人热用户热费,无论单位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应当按应付热费总额交纳,提前一次性交纳的,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给予优惠。个人交费的,交费人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按负担比例报销。单位交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出。 
  七、实行新的热费负担办法后,历年拖欠热费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或一次性偿还欠款。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供热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热费,代收劳务费额度由双方商定。 
  九、热用户未按期交齐热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拆除供热设施等措施,不予供热。拆除供热设施后热用户交费要求恢复供热的,拆装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因欠费推迟供热的居民住宅楼开栓后,供热单位要向交费用户按日退还迟供期间的热费。 
  十、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认真履行供用热合同,切实加强生产运行服务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对于无正当理由,供热达不到规定标准,经查实仍不改正的,按供热不达标的时间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并按有关规定对供热单位处以罚款。 
  十一、房屋产权人和热用户,应当加强室内采暖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供热需要。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维护管理,托管费用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室内采暖系统应当实行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的采暖形式。规划、设计、建设、开发、施工、供热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使新建住宅实现分户调节。室内采暖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经供热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并网使用。房屋产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对现有住宅室内采暖系统逐步进行分户调节的技术改造,室内采暖系统维修改造时,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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