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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一九八一年国家计划确定在年度基本建设总规模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排一定的贷款,用于重要节能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节能贷款的具体办法,原则上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制订的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和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 凡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节能项目,应根据计综[1980]678号《关于江苏等省报审的热电结合节能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意见》一文的要求,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级计委才能批计划任务书或项目。为了使建设银行了解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计委和主管部门要通知所在地建设银行参加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银行要对其经济效果、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作为各级计委审批计划任务书或项目的依据之一,属于地方项目,应同时请地方财政部门参加审查。没有偿还能力的不能贷款。 
  三、 各级计委应将节能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批件,抄送贷款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作为银行审查贷款的依据。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经委,便于配合工作。 
  四、 节能项目的安排和贷款额,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下达。 
  五、 节能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一般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点四计息。但用于加快在建电力项目建设进度的节能贷款,为与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利率一致,仍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计息。 
  六、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还本付息、 支付和监督等均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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